甘肃泾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泾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正宁县永正镇人民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1025民初615号
原告:甘肃泾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由佳园小区南楼9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燕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正宁县永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正宁县永正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赵龙龙,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正宁县司法局永正司法所所长。
原告甘肃泾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成公司)与被告正宁县永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正镇政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泾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福、被告永正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泾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环评费24000元及利息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00元的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4日被告委托原告开展正宁县永正镇上官庄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书》,约定合同总额为24000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环保局审批或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即付。验收方法为采用专家评审方式验收。2016年5月13日,正宁县环保局组织召开了《永正镇上官庄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会,会议通过了原告的技术成果,正宁县环保局于2016年6月28日出具了正环评审函字[2016]60号《关于环评批复永正镇上官庄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原告履行完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后,多次向被告索要环评费用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
永正镇政府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环评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环评费24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00元的请求,属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正宁县永正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甘肃泾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费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正宁县永正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永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