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3民初3674号 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滨湖街蔡王村凤凰山厂房(J02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张柏路401号(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楚天名扬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