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632号
原告:***,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401号(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肆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41号24号办公楼3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熊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与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肆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1089.5元,由原告***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