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琛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3民初2632号 原告:***,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401号(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肆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41号24号办公楼3楼313室。 法定代表人:熊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原告***与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肆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9元,减半收取1089.5元,由原告***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祖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