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4440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男,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肆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3LMW87。
法定代表人:熊咏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84100338。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肆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审理。2022年9月19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