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974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办事处张柏路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584100338。
法定代表人:黄建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肆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3LMW87。
法定代表人:熊咏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肆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炎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梦婷
书 记 员 余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