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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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2228号
本院2015年1月30日对北京中鼎百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机电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原告北京中鼎百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二〇一四年七月工资二百元。二、北京中鼎百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日至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千一百四十元。”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北京中鼎百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二〇一四年七月工资二百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北京中鼎百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二〇一四年二月二日至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九千一百四十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