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92执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成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江西成功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赣0192民初1009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金秾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而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5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土地、股票、基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7月2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基于其未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9月18日委托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瑞昌市拥有房产等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金额为40467.5元,未执行金额为2046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姬 军
审判员 孔庆波
审判员 陈南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