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5526号
申请人:文安县午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经济开发区边王赵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南阳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易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423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兴柯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文安县午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易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兴柯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安县午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易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兴柯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文安县午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国电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易鑫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兴柯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文安县午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