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煜禄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4807号 原告陕西煜禄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煜禄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艺林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明确表示对本案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煜禄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