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鑫山环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鑫山环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财保18号
申请人:***,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潍坊鑫山环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59905687A,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工业园海林西路0002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虹,该公司总经理。
***与潍坊鑫山环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鑫山环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鑫山环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144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