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民初117号
原告:***,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潍坊鑫山环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559905687A,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工业园海林西路000299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鑫山环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宫玉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冷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