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华城市资源有限公司

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执1075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八路科技创新海岸服务中心3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882695958。
法定代表人:陈小瞒。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申请执行人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民终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拖欠的租金300000元;被执行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17日为167852.71元,之后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24%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珠海高华市政综合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院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梁庆盛
审判员  孙伯华
审判员  朱 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