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8183号
原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四层B15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富邦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园龙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邦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