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5772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四层B1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6207055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该址,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恒盛公司赔偿***房租损失720000元。原告(反诉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