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1民初5145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四层B15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质恒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品质恒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确认***与品质恒盛公司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品质恒盛公司向***支付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拖欠工资78900元;3.品质恒盛公司向***支付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8000元;4.品质恒盛公司向***支付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7000元;5.品质恒盛公司向***支付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43200元;6.品质恒盛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600元。 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9月29日进入品质恒盛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北京某一期精装修工程一标段,职责为瓦工,工资600元每工时。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8月31日,累计工作198个工时,工资总额118800元,品质恒盛公司欠付78900元。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15天、周六日加班36天,应支付相应加班费用。2022年8月品质恒盛公司要求退场并联系其他施工人员施工,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品质恒盛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品质恒盛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徐某,***等人员系徐某招录。徐某与品质恒盛公司的承包合同目前正在诉讼中,法院已经释明双方合同无效。就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项,品质恒盛公司已经支付徐某工程款2445932元、代购材料款1152518.79元。徐某的人员退场后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报酬未足额支付,监察大队要求品质恒盛公司处理,在此情况下曾代为支付工人工资两次,第一次支付1386210元,第二次支付342950元。涉案工程因疫情原因自2022年5月12日开始停工,工人自此未去工地干活。品质恒盛公司目前已付徐某的款项超过承包合同约定。徐某的工人与品质恒盛公司并无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徐某与品质恒盛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品质恒盛公司将北京某一期精装修工程一标段的2组(某楼)户内及公区精装修工程转包给徐某,双方按施工结算工程款项。此后,为规范项目质效和管理,双方签署《劳务施工队合作协议书》、徐某向品质恒盛公司出具《全员申报及工资发放承诺书》等。 徐某招录***等人到工程施工,并进行上下班打卡、根据考勤制作工资表、发放工资。 ***工作中着品质恒盛标识的服装。在微信工作群中,品质恒盛公司的员工吕某等人与***沟通项目上事宜。品质恒盛公司解释称系基于项目管理进行沟通,并非为劳动关系项下的管理行为,甲方对品质恒盛公司也有项目管理要求,同理不能等同于品质恒盛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受了甲方的劳动管理。 诉讼中,法庭当场联系徐某核实有关情况,其陈述“***等三人是我招来的。目前我与品质恒盛公司的承包合同正在诉讼,法院认为承包合同无效。我当时从品质恒盛公司承包了瓦工、木工、油工和水电工。涉案三个人是我找来负责项目上管理工人干活的,他们直接对接品质恒盛公司,他们是替我进行现场管理,工人的钱我付过一部分,公司也付过一部分,***、朱某是600,是口头约定没有协议,按照市场价格来的,瓦工600一个工,木工是450或者500,水电工九个小时450,十个小时就是500。三个人的钱还没有给齐。品质恒盛公司与徐某在这个项目有纠纷后,工人举报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公司解决这个事,品质恒盛公司要求我将考勤、工资表等材料交出来,后来有一部分由品质恒盛公司代发的工资。工人每个月考勤、工资表是我制作,品质恒盛公司有要求我把每个月支付工人支付工资的情况反馈,我有时候反馈有时候没反馈,工人知道我与品质恒盛公司签过承包合同的事,部分工人应当是品质恒盛公司要求曾经签过劳动合同交给品质恒盛公司。我也是第一次与品质恒盛公司有承包合作,以前没有承包过。” 2022年9月23日,***以品质恒盛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3年1月9日作出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3575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京房劳人仲字[2022]第3575号裁决书、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微信记录、照片、承揽合同、《劳务施工队合作协议书》《全员申报及工资发放承诺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来看,品质恒盛公司与徐某签署有承揽合同,将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徐某个人施工。***等人实际受徐某招录、管理、使用、支付报酬等情况属实,未有证据显示品质恒盛公司对***等人实施了劳动管理行为,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诉请,因劳动关系并不成立,故应全部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