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2576号
原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四层B1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56207055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克丽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40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8550738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法务,现住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琼,女,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法务,现住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竺万科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