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1712号
原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4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四层B1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就争议纠纷达成和解,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昱成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