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44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四层B15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滨湖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马家沟村村委会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滨湖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沈 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强贝贝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