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滨湖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944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四层B15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滨湖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马家沟村村委会东15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滨湖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沈 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强贝贝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