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诉前调确12号
申请人: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四层B15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中作出的(2023)京0114诉前调确12号,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调解协议第二项中“且北京品质恒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补正为“且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