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02民初4700号 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双桥办事处鸿泰街宣城建材(钢材)物流交易中心9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TAKPC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高新区遵化店镇屈庄村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9888162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金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288元,由原告宣城市薪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