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邦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安邦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21民初710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邦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群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9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不服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泉台劳人仲案字〔2023〕12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的2021年5月平时加班工资2726.55元、2021年5月休息日加班工资3965.11元、2021年5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93.35元、2022年5月、9月至12月平时加班工资11258元、2022年5月、9月至12月休息日加班工资10767.05元、2022年9月至10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583.22元,合计33093.28元;2.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原告自2014年11月18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6240元;3.被告立即一次性为原告补交自2014年11月18日起的社会保险或一次性为原告赔偿自2014年11月18日起的社会保险金;4.被告立即一次性支付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医疗保险费损失及补办社会保险等待期的医疗保险费损失。 经审查,被告福建安邦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泉台劳人仲案字〔2023〕12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案号为(2023)闽0521民初7099号。 本院认为,劳动者即本案原告***与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福建安邦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均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闽0521民初709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