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闽0503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0K18390954U。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安邦展示用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943709292。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泉人防办(2016)处字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泉州安邦展示用品工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泉人防办(2016)处字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自愿撤回对泉人防办(2016)处字第010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对泉人防办(2016)处字第10号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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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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