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无为县丰华电缆有限公司与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25民初3782号
原告:无为县丰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群英村经纬电缆附件有限公司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NXA2HOP。
法定代表人:杨旭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社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姚沟工业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14BM8C(1-1)。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旺,安徽朱兴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为县丰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无为县丰华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为县丰华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为县丰华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由原告无为县丰华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依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徐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