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681号
原告:盛磊、男、汉族、1993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女、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市姚沟工业区1号,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MA2N14BM8C。
法定代表人:王磊。
被告: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市姚沟工业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901013232,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盛磊、***与被告安徽国电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国电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202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盛磊、***负担。
审判员 吴 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