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正大华日软件有限公司

重庆壬丁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重庆正大华日软件有限公司,厦门创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462号
原告:重庆壬丁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湖彩路88号3幢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QECR5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杜水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康,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莹,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正大华日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即双鱼座B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889796XJ。
法定代表人:王万均。
被告:厦门创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4楼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7Y5H8C。
法定代表人:姜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壬丁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重庆正大华日软件有限公司、厦门创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2021年1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厦门创翼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重庆正大华日软件有限公司将厦门创翼数字科技有限公司7.5%的股权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因二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故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
经查,案涉《厦门创翼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载明如下内容:“转让方:重庆正大华日软件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水星科技大厦北翼厂房三层;受让方:重庆壬丁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湖彩路88号3幢13-4;转让标的:厦门创翼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45号……第九条争议的解决:……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本协议由转让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签订。”2019年9月4日,被告重庆正大华日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由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水星科技大厦北翼厂房三层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即双鱼座B座17楼。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涉《厦门创翼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重庆人民法院起诉”约定不明,本案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各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被告重庆正大华日软件有限公司变更前后的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2号水星科技大厦北翼厂房三层、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即双鱼座B座17楼)均位于重庆市自贸区范围内,该公司亦属于重庆市自贸区工商企业名单。据此,根据《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第一条的规定,本案案由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第一审商事案件,本案应由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牟俊武
书 记 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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