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执4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崂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ENEACOLOMBO,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iv>
法定代表人:曹季远,董事长。
申请人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6月19日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21931号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即:一、返还申请人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项、保全费、一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XXXXXXX.42元;二、支付本案执行费41520元;三、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据被执行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民事调解载明的地址,于2020年0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全市有多起执行案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其进行网上追查,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公积金、基金理财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发起财产状况的二次查询,结果反馈仍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07执41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绿驰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明进
审判员 朱海波
审判员 周 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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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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