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2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帆车辆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温志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茜,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可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ENEACOLOMB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旭威,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重庆力帆车辆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力帆研究院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力帆研究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力帆车辆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3元,由重庆力帆车辆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黑小兵
审判员 周 露
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