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1588号
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ENEACOLOMB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诉讼代表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给付全部合同款及利息款共计206110.57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71665元(其中全部合同为68000元,利息3665元)。2021年5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1.63元,减半收取795.82元,由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392元,退还原告3596.18元。
审判长 吴 松
审判员 朱晓英
审判员 宋 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汪明
书记员袁枫钠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