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初1718号
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ENEACOLOMB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轶,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阎秉哲,经理。
诉讼代表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子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以合同纠纷受理,2020年9月21日该院以被告破产集中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本院审理。2020年10月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2日、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陆轶,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韩子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75元,减半收取19437.5元,由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维佳
审判员  王时钰
审判员  乔雪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燕
书记员孙從轩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