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4457号
原告: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东,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晋堂,上海大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钰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iv>
法定代表人:江胜。
原告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钰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国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月青
书 记 员 王月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