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策名广告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1981号之一
原告: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2959号第三幢212室。
法定代表人:陈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铭,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策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C栋办公楼2-21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旗展飘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新亭路广兴花园2幢9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米市。
原告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策名广告有限公司、南京旗展飘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均无法向三被告有效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王建中
人民陪审员  顾刘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