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英宝联合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兴港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舟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英宝联合技术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72民初193号
原告:天津兴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1936室。
法定代表人:史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杰,天津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舟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1292号。
法定代表人:马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英宝联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工业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祖国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兴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舟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英宝联合技术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北京金舟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郭建君
审判员  韩晓辉
审判员  张俊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