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8102民初1398号 原告***,无职业。 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农场场直。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无职业。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伟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