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9938号之一
原告: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易小明,总经理。
被告:荷顿汽车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荷顿汽车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华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顾国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