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民终155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406室-23。
法定代表人:易小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荷顿汽车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临港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荷顿汽车工程(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5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盛 萍
书 记 员
陈 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