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荷顿汽车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5958号之二
原告:荷顿汽车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临港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国,总经理。
被告: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亭中心路1158号21幢406室-23。
法定代表人:易小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荷顿汽车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59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称其在账号为XXXXXXXXXXXXX6934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已经冻结金额925,141.30元,另在(2021)沪0117执2776号执行案件中已收冻结执行案款989,508.48元,前述两笔款项之和已经超出1,280,000元,故申请解除对于超出部分的财保措施,并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帐户查询单一份。经审查,本院对被告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解除部分冻结账户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易娄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沪0117执2776号执行案件中超出354,858.70元以外款项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红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茹茹
书 记 员 李茹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