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604执8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濉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2019)淮仲字第192号裁决书,在执行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