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395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丁楼北安置房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变更第一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货电梯租赁费9万元。原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