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603民初3957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丁楼北安置房二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申请变更第一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货电梯租赁费9万元。原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