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伺服电机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烈执字第2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伺服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周丽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2017)淮仲字第090号裁决书,在执行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伺服电机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采取了如
下执行措施:
1、2019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伺服机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淮北仲裁委(2017)淮仲第09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19年3月1日、5月5日、7月17日、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安徽伺服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提起了司法网络查询。
3、2019年3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伺服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全部机器设备。
4、2019年3月20日将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伺服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全部机器设备移交评估。
5、2019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安徽伺服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全部机器设备进行网上拍卖。
6、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伺服机电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2019年1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
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安徽伺服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和执行措施通过电话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伺服机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执行人安徽伺服机电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中明
审 判 员  邵吉顺
代理审判员  王 强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