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以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以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2156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春,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以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睿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克俭,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上海以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陆莉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赵文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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