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631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春,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克俭,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以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李睿哲,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霞,女。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以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袁 洁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