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迈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4839号
申请人: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
法定代表人:郁亚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萍,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卓,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迈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南村v>
法定代表人:安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迈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迈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124.5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保险金额为12812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迈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8124.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1161元,由申请人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旖旎
书 记 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