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辖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八里镇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
法定代表人:郁亚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萍,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卓,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迈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河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安志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div>
法定代表人:LUOXIN。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住,住所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联福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贤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盈旦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v>
法定代表人:孙泳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协鑫(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朱战军。
上诉人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轩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迈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江苏绿意电力有限公司、无锡盈旦新能源有限公司、保利协鑫(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苏0591民初9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蔡燕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雨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