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1执78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祥发。
被执行人:周和平,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址上海市。
原告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周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01民初1577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019,619元;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本金人民币860,11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以本金人民币159,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周和平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周和平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仲华
审判员 沈文轩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