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辖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祥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斌,董事长。
原审被告:周和平,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诉人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15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本案合同名称及实际施工内容,本案合同性质无论是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相关两个案例也是有协议管辖,一中院以不动产确定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初步表明,本案合同名称为《B号楼及C号楼部分厨房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中原审原告的合同义务为向被告提供厨房设备并安装,即本案合同的主要义务、特征义务为转移厨房设备的所有权,次要义务为安装上述设备,按上述权利义务的内容及审判实践,本案应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合同中约定了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