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01执557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1执557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斌。
被执行人上海沈记靓汤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商丽珍。
本院在执行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沈记靓汤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沈记靓汤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剑东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沈文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娜
审判长 顾剑东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沈文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