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沈记靓汤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01执5663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1执566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沈记靓汤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商丽珍,董事长。
原告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沈记靓汤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01民初26469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沈记靓汤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213058.6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沈记靓汤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星级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沪0101民初2646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剑东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沈文轩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顾爱彬
审判长  顾剑东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沈文轩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顾爱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