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621执恢5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鑫鑫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白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60832387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作出的(2018)皖0621民初5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既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6095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