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执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鑫鑫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白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60832387R。
法定代表人:史芝梅。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鑫鑫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苌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