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鑫鑫轻钢建材有限公司

淮北市鑫鑫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奔宝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7民初3107号
原告:淮北市鑫鑫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白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60832387R(1-1)。
法定代表人:史芝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俊、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奔宝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397860876H(1-1)。
法定代表人:梁瑞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市鑫鑫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奔宝车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争议较大,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姚汝生
人民陪审员  叶景丽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效伟